即墨发布典型校园暴力案:争女朋友"约架"打死同学获刑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6-06-01 13:51:00
关键词: 即墨;校园;暴力;女朋友;约架
大众网青岛5月31日讯(记者 李敏)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为推进以案释法,树立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即墨法院选取3年间发生的4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为争女朋友“约架”打死同学被判6年
赵某某与孙某某为某职业中学同班同学,两人因追求本班一女同学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谈判”。2013年10月,赵某某纠集同学李某某等5人在该中学东侧一小区门口处,与孙某某及其同学黄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斗,赵某某等人对黄某某采取用脚踢踹、铁锨柄打头等方式进行殴打,致黄某某受伤。后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系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本案经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赵某某犯罪时不满17周岁,且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1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二:为同学“出头”致人膝盖受损 被判管制一年
李某某与梁某某为某技师学院同学,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齐某某等人为帮助李某某泄愤,于第二天上午7时许,在该技师学院宿舍楼内对梁某某进行殴打,致梁某某右膝盖受伤。经法医鉴定,梁某某因外伤致半月板层裂,经保守治疗效果不佳,行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部分切除术切除内侧半月板后角约2/3,术后恢复四个月,仍遗留有右膝关节功能障碍,该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经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齐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案例三:学生“互殴”致伤 学校也要担责
陈某某与常某某、王某某为某中学九年级学生,双方日常关系不睦。2014年5月,陈某某与常某某在该中学八年级教学楼前发生争执并互殴,王某某见状亦参与殴打陈某某,陈某某用伸缩钢管抽打王某某。互殴过程中,双方均受伤。当日,陈某某经即墨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胸腰椎挫伤、软组织伤,委托青岛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和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为30天。
本案经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完全履行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及保护义务。本案中,该中学未能及时发现、制止陈某某与常某某、王某某间的殴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中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和赔偿义务,判决该中学赔偿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428.90元。
案例四:非法拘禁同学被判拘役六个月
程某某与于某某为某职业中专学生,两人在校期间发生矛盾纠纷,2015年6月,程某某纠合陈某某等4人到该职业中专对面的兰州拉面馆处对于某某进行殴打,于某某跑到兰州拉面馆西侧胡同处,又被程某某等追上并拳打脚踢。后程某某等人将于某某拉至即墨市盟旺山上控制、看管、殴打两个小时左右。经鉴定,于某某因外伤致腰椎横突骨折,其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经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鉴于程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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