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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老鼠仓”案厉某某被处罚金1700万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5-11-05 13:52:00

关键词: 老鼠仓;处罚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

厉某某一审获刑三年半罚金1700万.

法院宣判。

  大众网青岛11月5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11月5日上午,原基金经理厉某某“老鼠仓”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厉某某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考虑是否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至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厉某某在担任“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不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10个证券账户,先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1至5个交易日、同步或者稍晚于1至2个交易日买入卖出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相同的股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被告人厉某某操作的10个证券账户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累计趋同交易金额共计914 700 506.23元,累计趋同交易获利16 828 048.43元。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厉某某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自首。案发后,涉案赃款10 791 669.89元被依法冻结,厉某某被扣押的银行卡内余额为115 787.65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厉某某的亲属主动退赃3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厉某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并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厉某某系自首,案发后大多数赃款被追回,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办案法官向大众网记者介绍,一般说来,典型的“老鼠仓”是指庄家在利用公有资金拉抬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或者亲属及一些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提前买入股票,然后等到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到一定的相对高位之后,让个人仓位和关系仓位提前抛出股票,之后自己获利的行为,最后受损的必定是公有资金。
  “老鼠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它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忠实义务。第二,它损害了相关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声誉。第三,它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散户投资者的利益。第四,破坏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这“三公”原则。对这一原则的破坏,将从根本上动摇市场的信息机制和信任机制。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于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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