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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冠军基金经理厉某某涉"老鼠仓"案 今天在青岛宣判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5-11-05 09:55:00

关键词: 冠军基金;老鼠仓;青岛;宣判

  大众网青岛11月5日讯 (记者 李敏)大众网记者今天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11月5日上午10点30分,青岛中院将公开开庭,一审宣判原基金经理厉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据悉,厉某某曾任中邮基金基金经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官方微博显示,被告人厉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老鼠仓”行为。老鼠仓(Rat Trading)具体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在他之前,已有数名业内人士因触及“老鼠仓”红线而被处罚。
  据此前媒体所报道,厉某某曾作为双基金经理之一管理中邮新兴产业股票基金,2013年7月23日离任时,该基金当年收益已达62.2%,成为全市场基金冠军,到2013年年底,该基金以超过82%的收益率荣登年度冠军宝座。厉某某案也是基金史上首例冠军基金涉嫌“老鼠仓”案。
  资料显示,厉某某有长达10年的从业经验。在中邮基金工作之前,曾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高级研究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等。
  2014年春节过后,厉某某被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被有关方面带走协助调查。2014年3月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对此予以证实。
  名词解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根据2009年2月8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可认定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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