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十大措施整治扬尘污染 举报电话公布
来源:青岛早报 2015-08-28 06:56:00
早报讯 昨天,市环保局发布消息称,我市专项整治扬尘污染。为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近期,青岛市环保局加强对砂石加工厂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建材行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的进行立案处罚;对符合环境保护各项要求的加强监管。
根据青岛市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工作指挥部印发的 《关于加强建材行业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我市严格新建和扩建建材企业环境准入,新建建材企业的选址要避开环境敏感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居住区。新建和扩建砂石加工、水泥制品、砖瓦生产等建材企业要严格按照用地性质、城镇发展规划选址,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防治粉尘污染措施。
审批手续不全的建材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及生产。对不符合用地性质、城镇发展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建材企业,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青岛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工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新建及现有的砂石加工、水泥制品、砖瓦生产等建材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在扬尘污染控制方面采取十大措施,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
对已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现有砂石加工、水泥制品、砖瓦生产等建材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扬(粉)尘达标排放;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选址符合要求但污染防治措施不规范造成超标排放的建材企业,要求其限期规范扬尘污染各项控制措施并补办相关许可手续。对不符合审批条件、逾期不补办相关许可手续、未通过验收的,责令其停业、关闭;拒不关停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链接】
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十大措施
1、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中封闭操作,在产尘部位设置集气罩,生产粉尘收集后经布袋、喷淋等除尘设备除尘后通过高度不低于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
2、铲装、卸车操作时,采用活动软管、雾炮等装置进行喷雾洒水,增加物料的湿度,减少无组织排放;
3、对堆场场坪和厂区道路进行硬化,定时对厂区洒水,及时清扫,保持道路湿润、清洁;
4、厂区大门内侧设置减速带,配备高压水枪、自动喷淋等冲洗装置,运输车辆驶离场地前进行冲刷,彻底清理车轮、车体,保证车容整洁,防止带泥上路;
5、厂区仓库、车间出入口采取喷雾抑尘;
6、进出厂区车辆运送易散逸物料实行密闭运输;
7、遇风速四级以上的天气,应停止生产作业,并采用加密喷淋次数等方式减少扬尘污染;
8、采用雾炮等装置对厂区进行喷雾抑尘;
9、在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200时)期间,按照《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减产、限产、停产等应急措施,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10、厂区外车辆通行道路进行硬化。
城市扬尘污染举报监督电话
●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举报电话:85061282;
●市政、轨道交通工地扬尘治理举报电话:85715360;
●房屋建筑拆除工地扬尘治理举报电话:85933907(9:00~17:00);
●裸露土地绿化举报电话:82882125(9:00~17:30);
●工业企业扬尘治理举报热线:12369;
●道路保洁、垃圾清运和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等管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举报电话12319;
●运输车辆未采取防洒漏措施、乱倒乱卸等,举报电话12345。(记者 王磊江 通讯员 孙俊杰 郭钊敏)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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