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再次提高失业金 由每月900元调整为950元
来源:城市信报 2015-08-26 08:41:00
8月25日,城市信报/信网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本市将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0元调整为950元,这是自2007年以来本市第9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的失业金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15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包括2015年7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对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为: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郝春梅)
◎相关新闻 企业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提高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水平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水平。调整范围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符合条件的企业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离休费: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 ,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 ,乡科级及以下400元。在此基础上,对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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