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今年1800余人获减刑假释 审理要求格外严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5-08-27 08:51:00
特赦!这两个尘封了40年的字近来吸引了中外媒体的关注,也成为广大舆论关注的焦点。虽然特赦议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此次特赦程序适用减刑、假释程序。特赦令通过后,将由罪犯服刑地地方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共同审理,以裁定的方式作出。
记者从青岛市中院了解到,其辖区内共有青岛监狱、北墅监狱两所监狱,常年关押犯人一万余人,是否有属于此次特赦范围之内的罪犯,暂时还没有调查确定。不过,青岛市中院每年审结减刑、假释案件3000余人,且早已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从严做出减刑、假释,更加公开透明,让此类案件不再是“不能说的秘密”。
审理减刑假释
青岛要求格外严
据统计,青岛市中院2012年至2014年,每年审结减刑、假释案件3000余人。今年以来已审结减刑、假释案件1800余件。其中,假释案件占20%~30%。依法不予假释占1%左右,调整减刑幅度占1%左右。
青岛市中院审监庭副庭长曹志告诉记者,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中,是以罪犯的计分考核和奖惩作为主要依据。其中,计分是依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来评定的,如记件的工作,完成的效率高、质量好,可以加分;如罪犯是监狱里从事教员工作,写出的书籍获得比较好的效果,也可以加分。
“青岛市中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院以及山东省两院两厅出台的政策基础上,又形成了自己的、更严格的执行标准。”曹志向记者介绍,比如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要达到一定标准,“其中对被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执行原刑期二分之一超过9个月。在最高院的规定,只需要执行原刑期的二分之一,青岛在这方面的规定,又多加了9个月的刑期。”
三年内150余“蛀虫”
准予减刑假释
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上,青岛在2013年就对这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贪污、受贿类犯罪分子一般文化程度高,在服刑期间做的贡献大一些,因此获得的分数相对高一些。”曹志说,对于这些人员的减刑、假释案审理中,会考察其是否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因素。另外,还规定有期徒刑犯罪的,减刑起始时间提高到执行二年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最低不少于17年,比原来延长4年左右。
“不过,这次刑法修正案中提到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重特大贪污犯罪案件,此类案件的减刑,是由省高院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曹志说,青岛市中院只能审理案情较轻的贪污、受贿罪犯减刑或假释案。据统计,从2012年至2014年,青岛市中院做出的贪污、受贿犯罪减刑、假释的有150余人,均为案情较轻,被判处刑期在10年左右。
累犯和八类犯罪
不得假释
想获得假释,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是想都不用想,他们一律不得假释。
“这些犯罪或者由于人身危险性大,或者由于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较重,因而都是严厉打击和控制的对象,禁止他们假释,可以防止其因过早回到社会而对公众安全造成危害和威胁。”曹志说,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重要体现,延长这些罪犯的服刑时间,表明国家对这些罪犯和罪行的极其严厉的谴责和否定态度,威胁社会大众不再重新犯罪和事实严重的暴力犯罪。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三种不予假释的情形:未积极执行财产刑、未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确有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不能排除假释后再犯罪危险的;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未出具明确的调查评估意见。“如罪犯杨某不予假释案中,监狱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所居住的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所地在公安派出所意见为不同意,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为依法裁定。”曹志说,此种情况下,只能认为居住地社区不同意进行社区矫正,不予办理假释。
曹志还提醒重申,有一点要说明,减刑本质是国家的权力,不是罪犯的权利,是一种刑事奖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改造罪犯的权力。
减刑假释案
全部上网“见光”
在确保“严”的同时,青岛市中院也在不断公开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以接受社会监督。在青岛,可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法院减刑假释网上,看到所有减刑、假释裁定书和决定书。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公布的一份的裁定书上,包含罪犯的姓名、原判刑期、刑期变动等详细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由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是在监狱内进行,群众是无法旁听。”曹志告诉记者,为了让此案案件“见光”,青岛市中院专门建立了科技法庭,通过网络直播案件审理过程,实现远程庭审和提讯,更多的人员可在法院法庭内参加旁听,扩大了工作透明度,这在全省属首例。
■相关案例
案例一
严重暴力犯罪罪犯
不予假释
罪犯苗某于2007年3月18日因绑架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0年11月,减刑一年;2012年5月再次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八年三个月,罚金已缴纳。执行机关于2014年9月26日提请对苗某假释。
青岛市中院受理此案后,对苗某进行了讯问,详细了解其所犯罪行、认罪悔罪以及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经审理查明,苗某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苗某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确实有悔改表现。
不过,青岛市中院最终认为,苗某所犯绑架罪、抢劫罪均属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影响大,且这两罪一直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苗某虽有悔改的表现,但其所犯罪行严重,应从严控制假释,最终决定不予假释。
案例二
不赔偿被害人损失
想假释未获批
范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3万余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没有变动。执行机关后以范某在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
青岛市中院经审理查明,范某作为主犯,在判决之前和服刑期间均未履行附带民事连带赔偿责任,未取得被害人谅解,而其他三名罪判在判决前已经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5.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范某没有提供个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以证实其无能力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另个,从范某狱内的收支明细看,其服刑期间往来钱款较多,月均消费额远远超过狱内一般消费水平,有一定的赔偿能力。此外,范某有前科,1998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青岛市中院认为,范某虽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但其故意伤害犯罪导致被害人重伤,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身体痛苦、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而范某未通过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来减轻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损失,因而不能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决定对范某不予假释。
案例三
老年犯想获减刑
因是累犯被打折
1948年出生的万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三个月。
今年5月份,执行机关报请对万某减刑八个月。青岛市中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万某现年已经67岁,是老年犯,且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依据规定减刑时可从宽三个月;万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可以减刑六个月。
不过,法院还查明,万某曾在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犯罪是累犯,依据规定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四个月。
综合以上情况,青岛市中院最终对万某作出减刑五个月的决定。
本版文/本报记者 任金梅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责任编辑:安玉生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