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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控国有资产流失 损失超200万绩效薪金全扣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娄花   2014-12-12 06:47:00

关键词: 违反担保;企业国有产权;资产损失;国有产权转让

  

 

  半岛都市报12月10日讯(记者 娄花) 10日,记者采访获悉,本市出台了《青岛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3条措施来严控和警戒国有资产的流失,企业领导人在决策、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都将受到相应的惩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而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离任或调离的领导人员同样会被追究责任。

  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国有财产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哪些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记者采访获悉,企业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责任:违反决策程序进行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企业领导班子擅自决定应由国资监管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企业领导人员擅自决定应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企业领导人员为了个人利益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企业权益;以及违反重大事项决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企业在投资管理中,对投资项目未进行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盲目投资,致使投资项目严重亏损;投资行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规建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决策;投资项目建设中,疏于管理,造成严重浪费、工期延误,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在投资合作、股权收购,回购个人股份过程中恶意高估对方资产价值或低估企业自身资产价值;违规设立境外机构、经济实体,进行境外投资;违规从事股票、期货、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业务;应履行追偿、追诉权力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等。

  企业在对外担保中,违反担保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对外提供担保;在对外担保中,未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及担保风险进行详细论证和尽职调查的,以及应采取反担保措施但未采取;对已担保的项目不跟踪,出现担保风险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等。

  而企业在改革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超越权限,擅自决定企业改制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或者与中介机构串通作弊,恶意低估企业资产价值;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未按规定进场交易,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协议转让、低价出让和无偿转让;利用改制和产权转让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等。

  此外还包括企业在资产处置、资金管理等方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同样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企业领导人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可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经济处理:追回奖励(包括股权、奖金、实物等),责令退还不正当经济利益,扣减绩效薪金。通报批评:在一定范围内以文件等形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训诫谈话 、责令检查、降职、免职(或解聘)。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而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企业领导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解读

  瞒报资产损失将从重处理

  责任追究的程序是怎么样的?记者采访获悉,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企业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或建议。接到举报或者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其他方式发现企业出现国有资产损失情形的,市政府国资委应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有关部门有权向企业及个人了解国有资产损失事项相关情况,要求企业和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企业应积极配合开展国有资产损失调查工作,根据需要如实提供有关会议记录、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事实材料,查明国有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数额,认定损失责任,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依据职责权限,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责任人及其所在企业通报处理意见。

  被追究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复查(复审)或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企业领导人员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不予追究责任。企业领导人员在资产损失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部分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挽回全部损失的,可以减轻、免予处理。

  企业领导人员故意瞒报资产损失,弄虚作假,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调查,包庇相关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应当从重、加重处理。 记者 娄花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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