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三年千余人获刑 心存侥幸致居高不下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李保光 2014-05-01 08:47:00
4月30日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自2011年5月至2013年底,青岛法院判决生效的危险驾驶罪案共计1391件。今年以来,受理的此类案件达到313件。自“醉驾”入刑以来,青岛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本市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仅为198件,2012年、2013年分别上升到591件、602件,2014年至今4个月的时间内全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达到313件之多。从犯罪类型来看,全部是因为醉酒驾驶导致的,因追逐竞驶认定危险驾驶罪在本市尚无先例。
其中,自2011年5月1日至今,市北法院共受理涉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34件,目前已经审结33件。从审理情况来看,此类犯罪主体主要以25岁至40岁之间的男性为主。“在已经受理的33件醉酒驾驶案件中,仅有1名被告人为女性,其余32人均为男性。”市北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王佳表示,这主要与饮酒群体集中于男性有关。“而且,25岁至40岁这一年龄段的男性处于社交相对活跃、酒龄相对集中的阶段。”
经过梳理,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有15人,占总数的45.5%,而流动人口、无业人员占2/3。
综合分析,“醉驾”案件的案发时间主要集中在19时至凌晨2时之间。“已经审结的33个案件中,有21件发生在这个时间段,占总数的63.6% ;而发生在中午12时至晚7时的有11件;还有一件发生在清晨,属于宿醉。”王庭长告诉记者,其主要原因是,晚7时至凌晨2时这个时间段正处于晚餐和夜宵频繁的时间点,饮酒助兴时间相对集中。与此同时 ,醉酒驾驶查获途径比较集中,主要方式是交巡警设卡专项检查或者处理交通事故时顺带检查。而有些人认为深夜警察休息,不会予以严查,轻信能逃脱检查的侥幸心理。
“ 醉驾还常伴以交通事故出现。”王庭长说,在已经审结的33个案件中,17起案件造成了不同程度损失的交通事故,事故率占51.5%。“通过分析案例,还有一些被告人醉酒载人驾驶 、驾驶客运车辆等,甚至在高峰路段和时段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王庭长说,在33件醉酒驾驶案件中,血样中酒精含量在100至200毫克之间的有24件,占72.7%;200毫克以上的有7人,100毫克以上的2人。王庭长表示,综合来看,郊区的此类案件明显高于城市。
醉驾入刑已3年,触犯禁令的醉驾案件不见减少反而有上升趋势。除了跟交警部门的巡查力度增大有关之外,更多的原因出在驾驶员身上。市北法院法官认为,这主要是由于驾驶员侥幸的心理在作怪。市北法院的分析结果还显示,不少摩托车驾驶员对醉驾入刑的法律知识不够了解,许多被告人认为,酒驾入刑只是针对汽车,不包括摩托车。
酒驾标准及处罚规定
酒驾:按照交通法相关规定,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至8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被交通警察查处后应被处以罚款2000元、记12分和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醉驾:超过80mg/100ml则是醉酒驾驶,将被处以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1
醉驾撞车又撞人,被判拘役四个月
2013年8月14日晚6时 30分许,尹某驾驶一辆吊车,沿大沙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封路附近时,车上的吊钩将旁边某单位的门墩撞坏。随后,尹某驾车逃离现场。约20分钟后,尹某返回大沙支路,在由南向北行驶的过程中,先后与走在马路上的行人张女士和停在路边的两辆车相撞,最后又撞向路边的一根电线杆。造成张女士受伤,两车及电线杆受损。
尹某见状逃离现场,当晚就被民警抓获归案。经检验,尹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张女士被撞伤致面部贯通伤、闭合颅脑损伤、软组织挫伤、头顶软组织挫裂伤、鼻骨骨折外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构成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经市北法院审理认为,尹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罚金1万元。
案例2
酒后倒车被人撞,被判危险驾驶罪
赵某是货车司机,经常在市北区某建材市场外靠活。去年12月31日中午,赵某在附近一家饭馆吃饭,并要了几瓶啤酒。当天下午3时许,因其车挡道,被一位过路司机要求挪车。在赵某倒车的过程中,被陈先生驾驶的一辆重型半挂车撞上,导致赵某车辆后视镜被撞碎,赵某和肇事者陈先生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随即,陈先生拨打报警电话,赵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责任编辑:刘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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