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层消防管理办法将实施 未成人场所最高在四楼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4-04-29 17:28:00
大众网青岛4月29日讯(记者 李敏)4月29日记者从青岛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首部有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办法》从设计、施工、审批验收、日常使用、管理、维修保养、消防责任等全过程,提出了更加严格、明确的管理规范。
首次明确建设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四种情形需承担
《办法》首次明确建设单位对以下四种情形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买受人;依法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出售;依法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者经备案抽查不合格;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提升高层建筑消防设防标准 未成人活动场所不得高于四层
《办法》进一步提升了高层建筑消防设防标准。对有关安装室内消防卷盘、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设置直升机停机坪、建筑地下部分载重、配置智能应急和疏散逃生引导等特殊的技术要求作了强制性规定。
为了保护好特殊群体的消防安全,特别规定了高层建筑内的老年公寓、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等特殊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在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对涉及民生的事项提升了设防标准,主要是对幼儿园、游乐厅、少儿培训机构等未成人活动场所设置楼层、开发商出售的精装住宅房装修材料等方面的设计要求作了规定。规定:幼儿园、游乐厅、少儿培训机构等未成人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地下及四层以上,并应当设置单独出入口;建设单位出售的精装修高层居住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并选用经法定检验机构合格的装修材料,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强化各项日常消防安全管控措施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监管
《办法》规定: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安全巡逻人员,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高层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
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明确分担原则和使用程序 约定不明的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改造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其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对于出现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损坏等情形,实施统一管理的,由统一管理单位组织制定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资金支出方案,经业主、使用人同意后组织实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创新资金保障机制 解决未成立业委会及缺少消防维修资金问题
为解决未成立业委会的高层住宅以及缺少消防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办法》采取授权性立法方式,探索研究设立新建高层居住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用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服务、保养管理监督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改造,具体缴存范围、比例、程序等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制定。
对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办法》借鉴外地做法,规定:市、区(市)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同时,引入保险机制化解火灾风险,规定:高层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按有关规定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严格要求避难逃生器材 公共场所配备逃生缓降器等
增加逃生避难设施器材要求。为了提高疏散逃生的能力,《办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教学楼、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应配备逃生缓降器、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未成年活动场所、老年公寓、娱乐场所、宾馆客房、医院病房楼应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移动照明灯具、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自救器材及其使用说明;高层居住建筑业主、使用人应自备灭火器、救生绳、自救呼吸器、口哨、手电筒等。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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