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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机关单位需安置残疾人就业 不低于1.5%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   2013-05-16 14:17:00

  记者从市残联获悉,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201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启动,2013年5月底前需报送审核,2013年10月1日起,对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日加收滞纳金额5‰的滞纳金。

  根据国家《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实施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按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征收保障金,不足一人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具体计算方式为:应缴纳保障金=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7399元)×(用人单位2012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2012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我市规定,5月31日前,各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表。市属和驻青机关事业单位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区(市)机关事业单位报送本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向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实施单位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月1日起,对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日加收滞纳金额5‰的滞纳金。但下列情况之一,实施单位可提出减免缓缴申请:当年度新建或新开业单位或已撤并单位;因政策性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且实发工资额低于应发工资额60%的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其他单位。

  相关链接

  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电话

  青岛市80979598,市南区82685707,市北区83815489、83759543,李沧区87630817,崂山区81700568,城阳区87863891,黄岛区86615237,开发区86975060,即墨市88513837,胶州市82220835,平度市87362996,莱西市88436342,保税港区86768066,高新区66966997。(记者 封满楼)

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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