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青岛退役士兵安置新老政策并行至2月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2-12-31 2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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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青岛12月31日讯(见习记者 李敏)日前记者从青岛市民政局获悉,今年是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的第一年,青岛市及时定制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案,对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对象等做了详细规定,安置时间为2012年12月12日至2013年2月25日,新老政策并行。
记者获悉,此次安置具体时间为2012年12月12日至2013年2月25日,新老政策并行。自2011年11月1日起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执行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政策;之前入伍且新政策出台时正在服役的士兵退役,根据本人意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安置重点为转业士官、在部队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以及烈士子女。
此次安置还对安置计划进行了调整。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事业单位计划按照参加双考人数的10%下达,国有大中型企业计划原则上不少于计划安置总数的60%。公务员招考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士兵。对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下达的事业单位计划不少于全市事业单位计划的80%,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央驻鲁单位优先安置。
对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回地方后可继续选择自主就业,领取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
加大接收伤病残退役士兵工作力度:对政联[2009]4号文件实施以后接收的、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伤病残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房经费保障标准,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市财政按照每人补助8万(市内四区10万)的标准补助,区市财政补足购买6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其余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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