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首次写入消法 惩罚性赔偿数额提高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2013-04-24 08:28:0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上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有必要修改这部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消费者申诉89.27万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处理消费者投诉543338件,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共有全国人大代表517人次提出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17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修法的调研和座谈中了解到,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对网络等非现场购物纠纷等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维权能力有限、维权渠道不畅、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增加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规定
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是此次修法的立足点之一。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法调研期间,一些专家和律师提出,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非法收集、泄露消费者身份号码、收入状况、家庭住址、病史等个人信息的情况较为严重,有的甚至出卖这些信息牟利。
针对这一问题,草案增加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从四个方面规定:第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第三,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第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从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受理的申诉投诉案件看,一半是有关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案件。有专家和律师提出,目前国家只对部分商品明确规定了“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对既没有国家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约定的,经营者是否承担“三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商家以此为由拒绝修理、更换和退货。此外,法律对商家“修理、更换和退货”义务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操作性不强,建议细化相关规定。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支付价款的一倍。有的部门和律师提出,此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过低,建议将最低赔偿金额定为双倍赔偿,不确定赔偿上限,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对于价值小的商品,即使消费者双倍索赔成功,赔偿额也有限,客观上助长了经营者的制假售假行为,建议规定最低赔偿金制度。
草案将惩罚性赔偿金额规定为消费者支付价款的两倍,同时新增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草案针对消费者权益频遭侵害以及维权难的现状,明确了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和举证责任,同时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项有效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的措施,《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汽车、儿童玩具等产品也建立了这一制度,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立这一制度。
赋予网购消费者七天冷静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近20年,中国消费方式发生巨大变化,20年前,很少有人会想到在家里点点鼠标就可以轻轻松松地完成一次购物。然而,全新消费方式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隐患。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数据,2012年,以互联网购物为代表的非现场购物的申诉量增长明显,增幅为64.64%。
对此,草案新增规定,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
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针对网购商品七日内退货的规定,有专家介绍,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在保护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方面,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有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加大了网络交易平台商的责任,保障了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是“重大突破”。
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介绍,目前,全国共有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3279个,县以下还设有消费者协会分会和消费者协会联络站等37万个左右。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一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二是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三是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北京4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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