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父母须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青岛大众网 作者:小朋 2010-03-26 08:40:00
费三元
案例
周某7岁的儿子明明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明明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肖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明明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周某要求赔偿,周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明明乃肖某唆使,便要肖某赔偿。肖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明明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分析
1.明明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周某来承担,因为明明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周某作为明明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明明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肖某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明明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肖某教唆所致,所以肖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肖某来承担,此时明明充当了肖某侵权的工具。当然,如果肖某没有教唆,则周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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