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出卖人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来源: 作者: 2010-05-25 16:30:00
费三元
案情 :
张某经介绍从王某手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产已经转手一次,房产证上登记的房主已不知去向,卖房人与原房主之间没有规范的手续。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前二位房主协助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诉房屋系刘某的私有财产,刘某将房屋转让了给王某,并将相关凭证原件交付王某,王某又将房屋卖给张某。 以上转让手续未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取得、转让,须依房管部门登记为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物权不发生转移。但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是有效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故法院判决该房屋之前二位房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评析 :
买卖房屋,是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只有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权属转移的法律后果,否则,即使占有房屋等不动产,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在本案中,房屋虽已实际进行了转让,但是都没有办理物权变动的登记,因此,张某即使占有了该房屋,也没有享有其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为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必须依法进行转让登记,才能够取得不动产权利。原房主作为不动产的出让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的登记手续。
小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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