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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伪造假文凭而求职成功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胶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2009-11-11 1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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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先生在某成人高校大学专科毕业,在向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入职履历时弄虚作假,使自己摇身变成了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20075月,王先生成功应聘担任该公司项目开发经理,月薪5000元。20089月,被公司发现后,公司以王先生入职提供的履历造假为由解除了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200810月,王先生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

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需求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违反了缔约告知义务,则可能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实情,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先生应聘时向公司提供伪造的武汉理工大学的本科学历,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王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在本案中,王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无须向王先生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提示一:什么是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提示二:哪些情形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此外,如果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点评:求职过程中,简历作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伪造学历,二是虚构经历。所谓学历作假,一般是指低端劳动者没有学历而伪造学历、低学历而伪造高学历、此学历而伪造彼学历等;所谓虚构经历,一般是指中高端劳动者没有某种学历或经验而进行虚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劳动者的简历作假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例。近年,由于劳动者的简历造假而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量逐渐增加。我们提醒广大求职者,不要因求职心切,在求职简历上弄虚作假,使自已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刁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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