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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把“双刃剑”

来源:胶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2009-11-09 1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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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几个农民工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老板不按约定支付工资,可是,当工作人员让他们出具证据时,几个人却面面相觑,不知所以。有的说:“能有活干就不错了,从来没有想过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说“一个活几个人抢,谁敢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再说,这种临时性的活儿,几天就结束了,也不值得签订劳动合同。”举报人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给劳动纠纷的处理带来较大的困难。

[案例二]

甲药品零售企业以高薪“挖”走了乙药品零售企业的一名销售骨干,这名骨干带走了乙企业的供货明细表,给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由于乙企业与这位销售骨干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乙药品零售企业只能吃“哑巴亏”。

[评析]

案例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现在有一些用人单位用工随意性大,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劳动者在就业岗位紧缺的情况下,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导致了劳动者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因缺乏劳动合同等有力的证据,给劳动纠纷的处理带来较大的麻烦。

案例二中,乙企业本可以将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与该销售骨干进行保密约定,却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约定而使企业蒙受较大损失。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双方清晰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合同将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可见,劳动合同是把“双刃剑”, 不签订劳动合同除了会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外,对企业的利益也会造成极大损害。

刁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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