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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是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

来源:胶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2009-11-02 1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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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2月,某广告公司完成了一次外部招聘,经过层层筛选,某高校应届毕业生王某成为他们的录用对象之一。录用名单确定后,公司按照内部招聘程序向王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其中之一标注了他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王某接到通知后便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20081226日,公司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决定实行经济性裁员,王某不幸被列入裁员名单。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王某提出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向他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和效力可以代替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王某双倍工资。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

   在招聘和录用员工的过程中,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起着不同的作用。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愿,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因此,二者不能相互代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待员工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包括录用通知书中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而继续有效,在二者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发放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该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需要向王某支付双倍的工资。

    提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点评:

   现在正是进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旺季,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发放录用通知书,在员工入职后未及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样,用人单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刁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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