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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查处案件的时效

来源:胶州劳动局和社会保障   作者:   2009-09-30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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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职工李某于2008年2月到C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D公司,要求缴纳其1995年2月至2005年7月的养老、失业保险金,自2003年11月至2005年7月的医疗保险费。C区劳动监察大队告知投诉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2008年3月,李某以C区劳动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投诉事项已过两年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条规定的2年,是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期限。这个期限不因投诉人是否知道、其他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处理等原因而中断或中止。李某的投诉时间为2008年2月,单位欠缴保险费的最后一个月即2005年7月,李某投诉时已超过2年时效,故劳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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