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异地医疗新办法:异地安置人员增年龄门槛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5-01-20 09:27:00
半岛都市报1月19日讯 为加强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规范异地医疗办理程序,近日,市人社局出台《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五种异地医疗产生的医疗费被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参保人异地转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异地医疗是指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医疗行为,不含境外医疗。根据《 办法》规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异地转诊、异地急诊、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大学生原籍治疗共五种异地医疗产生的医疗费,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记者注意到,在之前执行的《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对异地安置中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没有明确年龄限制,而在新《办法》中,这一条件被限定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根据《办法》要求,在异地转诊中,参保人转往异地就诊的医院,应是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转往异地就诊的医院诊疗水平原则上应高于本市,每次转诊只能选择一所医院住院治疗。与之前执行的文件一致,一次异地转诊有效期仍为6个月,但在原文件中要求“超过6个月或重复就诊的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在新《办法》中,核准病种在同一所医院多次治疗,并在有效期内结束治疗的,则不需再次办理转诊。只有超过6个月继续治疗的,才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参保人异地转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符合异地转诊条件,但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应在异地住院治疗出院6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这一办理期限从原来的2个月延长到了6个月。
另外,对异地安置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来说,可选择当地三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异地医疗定点医院。已登记的异地人员患有慢性大病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门诊大病,并选择异地医疗定点医院的其中一所作为门诊大病定点医院。新《办法》规定,异地人员取消登记或变更异地医疗定点医院,原则上应满一年。而在原来的文件中,仅要求重新办理异地医疗备案手续,对取消登记和变更的时限也没有要求。
按照要求,异地人员因病情变化在居住地转院治疗的,应由本人的异地定点医院办理转诊,仍按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待遇报销;转往居住地之外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的,则按异地转诊待遇报销。
在具体医疗费的报销中,将原来“门诊大病费用,原则上一个医疗年度报销1次 ,医疗费金额满3000元的,可中途报销”修改为“门诊大病医疗费一个年度内累计满5000元,即可申请报销”,提高了每次报销的申请门槛。
异地急诊留观只限1家医院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异地急诊留观、住院治疗费用,经确认,按照本市住院待遇标准,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报销。不符合急诊条件的医疗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异地急诊留观、住院只报销在一所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两所以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时转诊材料不全的不予支付。大学生可以选择原籍地的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因病休学期间的门诊大病定点医院。异地转诊的恶性肿瘤患者,在转诊医院进行门诊放、化疗的,其放射治疗和化疗药品的费用可纳入报销,其他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另外,在省内异地住院联网结算方面,《办法》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大学生,符合异地转诊及异地安置、长期驻外条件,需要在省内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原则上由定点医院按就医地社会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省统一比例联网结算。符合省内异地住院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入院前,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联网结算。记者 张同顺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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