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种情形可应急使用住宅维修资金 事后必须公示
来源:青岛早报 2015-03-26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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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日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挂牌成立。青岛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紧急情况与此次山东省提出的8种情形有着很多相似之处。对于省里此次出台的管理新办法,我市将做进一步研究。根据我市目前规定,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和写字楼、商业网点等各类非住宅房屋)的业主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单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商品房(包括新房、二手房和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公房方面,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交存。 (记者 王磊江)
8种紧急情形可应急使用住宅维修资金
1.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2.电梯故障
3.消防系统故障
4.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5.玻璃幕墙炸裂
6.排水管道爆裂
7.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8.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责任编辑:丁一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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