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与“知情权”并非天敌
来源:大众网 2014-07-23 14:49:00
作者:颜川
黑龙江省鹤岗市有关副市长18日在执行公务途中以“我有肖像权”为由,强令记者删除与他有关的新闻照片。这条新闻引起广泛关注,引发一系列疑问: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否有肖像权?新闻机构是否有权拍摄?公众是否有知情权?(新华网7月20日)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但肖像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政治家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在矿难这种重大事件面前,作为一名公职人员,首先想到的不是查明原因,公布真相,而是想到自己的“肖像权”,从他的言语中,我们不难看出在一些官员的思想里早就没有了人民公仆的意识,总是拿所谓的“隐私权”、“肖像权”来当遮羞布,这是到底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利,还是做贼心虚?
明星在享受知名度带来利益的同时,就应该接受“狗仔队”的骚扰,同样官员干部在被赋予国家行政权利的同时,就应该承担起某些私人权利被限制的责任,这是作为公职人员必须付出的代价。当然官员要保护自己正当的隐私,是正当的要求,但这位副市长在事故发生之时,连与自己有关的新闻照片都不敢让记者公布的行为,实在难以让人相信“肖像权”背后是否藏着不能说的秘密。“身正不怕影子斜”,官员要保护“隐私”,公众希望知道真相,只要官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相信官员的“肖像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将不在是天敌。
http://www.dzwww.com/dzwpl/gdzt/201407/t20140722_10692204.htm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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