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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法院审理“同茂101”轮19人盗窃案
来源:大众网 2017-09-15 20:09:00
关键词: 青岛;市北法院;同茂101轮
大众网青岛9月15日讯(记者 张溪 通讯员 张淦)2017年9月13至15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对“同茂101”轮盗窃案的19名被告人进行开庭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同茂101”轮大副张某、机工长徐某某、水手长刘某某、二副李某某,在以上四名被告人提议、组织、指挥下,在船长沈某某的同意下,与李某某等其他十四名被告人先后7次,采取不破坏铅封等手段,盗窃由“同茂101”运输的铜精矿粉,价值43万余元。据被告人当庭供述,其作案方式是事先准备好铁锹、绳子和编织袋,等装完货船舶离港后,船舶航行到公海才能盗窃。而且,盗窃时间必须是晚上,一般是10点以后作案。
由于货物装毕后会在舱门打上铅封,为了不破坏铅封,被告采取卸下舱梯口们的螺丝的方法进入舱内。首先由机工长或水手长将舱梯口的螺丝松开,再把盖在梯口的盖子拿掉,然后携带铁锹和编织袋到舱内进行装袋,最后用电滑轮将装好的货物用机器拉至甲板,藏于船头道门下高边柜、废旧厨房卫生间等隐蔽的地方。
此外,据被告人供述,还利用污水井盗窃。通常先将船舱底部的污水井盖打开,铜精矿粉就会在装货的时候流入污水井内。每天下午4点到晚上8点,值班人员会在此时间段内将未填满的污水井用铁锹填满。等船到达目的港卸货完毕并离开码头后,船员在清理舱底的时候,再将污水井内盗窃的铜精矿装入编织袋内,再将装好货物的编织袋放入大吨袋内,用穿上的吊机将货物吊到甲板上,藏于船头道门下或其他地方。
这两种盗窃方式同时存在。当货物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大副张某或机工长徐某某就会联系买家销赃,所得赃款基本全船(包括船长在内)平分,大副张某稍多。
检方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张某等6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等13人多次盗窃他们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张某、沈某某、李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被告人董某某等14人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本案由市北法院刑庭副庭长范家强法官担任审判长。休庭后,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合议。该案将择日宣判。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张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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