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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面对家庭暴力如何说“不”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7-03-07 18:35:00

关键词: 即墨法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

  大众网青岛3月7日讯记者 曲顺 张溪 通讯员 徐丽丽)结婚15年,丈夫对她拳打脚踢。第一次起诉,法官调解让双方和好,没想到她跟孩子再次被丈夫殴打……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即墨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

  案情简介:

  结婚15年,孙某长期受到丈夫刘某的殴打,儿子出生后更是变本加厉。因无法忍受丈夫的拳脚,孙某向即墨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和好,在此期间,孙某及孩子再次受到丈夫殴打。2016年2月29日,孙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考虑到刘某家庭暴力的严重性,法院建议孙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3月7日孙某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提交她和儿子受伤部位照片一宗、医院病历7份。经审查后,即墨法院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刘某打骂孙某及孩子,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由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后,孙某反映刘某再未骚扰其和儿子的正常生活。这是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青岛地区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妥善处理了孩子抚养及财产分配问题。调解离婚后,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均意识到已经死亡的婚姻如果硬性维持下去对双方及孩子都是最大的伤害。

  法官点评: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家暴受害人的“护身符”。其中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反家暴法明确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后应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送达,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面临很多困难,当事人应提高维权意识、举证能力,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此外,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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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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