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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区法院审结首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7-01-13 23:20:00

关键词: 崂山区法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审结

  大众网青岛1月13日讯记者 曲顺 通讯员 叶达)近日,崂山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这是《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据了解,该案被告人许某、刘某二人系北京某培训公司的业务员,为发展客户赚取提成,两人非法盗用了某集团副总裁内部办公系统账户号码,并通过登录修改密码方式得以控制该办公系统账户,在账户中搜索并获取包括姓名、岗位、电话等内容的某集团财务、营销人员个人信息共计200余条。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刘某二人利用计算机网络非法侵入某集团内部办公系统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现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法官普法: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从以上条文内容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础上再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纳入修改的范围,且修改幅度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亟须正确理解和适用,在此劝告个人或企业在工作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一定不要触犯法网!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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