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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少年审判改革的三大问题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建平   2016-12-07 23:39:00

关键词: 少年法庭;审判改革;职责定位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高级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少年法庭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19日在京召开“少年法庭改革与建设”专家论证座谈会。在少年审判改革面临方向性选择的历史关头,笔者认为,应当对少年审判改革未来发展方向的三大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

  一、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

  1.少年审判机构建设的成就

  30多年来,少年审判工作在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专业创新和成果创新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地方特点的少年审判之路,得益于有一些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在从事一项神圣而庄严的工作,得益于全国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人员为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建设平安中国作出的积极贡献。

  2.少年审判机构建设的短板

  自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和推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机构建设经验之后,截至2014年10月,全国法院共有少年法庭2253个(其中合议庭1200多个),开展未成年人综合审判试点的49家中级法院还没有全部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和绝大部分高级法院始终没有建立起指导全国和本地少年审判工作的统一的少年法庭机构,导致各自为战,缺乏合力;遇到难题,缺些对策;顶层设计,缺少指引;未来发展,缺失方向,从而制约了少年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3.少年审判机构建设的设想

  少年审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前进不能倒退。如果没有机构,少年审判便不会有所建树。建立健全少年审判机构,可以便于政法机关工作对口,有利办案;便于政府社团联系对口,有利协调;便于上下级法院审判对口,有利案件管理、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业绩考核;便于最高人民法院顶层设计,有利统筹兼顾,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据此,应当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市(包括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有条件的地级市中级法院在限定时间内全部成立独立建制少年审判机构(已经建立的除外)。上述地区的基层法院要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规定建立独立建制少年审判机构。如果在少年司法而立之年还不能建立健全全国法院少年审判机构,我们将无法完成历史赋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二、推进少年审判指定管辖

  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少年检察制度的产生虽晚于少年审判制度,但近几年未检机构的独立、机制的创新、“捕、诉、监、防”一体化改革等,表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已经明显显示出赶超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趋势。为此,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应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改革,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努力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向长久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1998年起,江苏省连云港等全国部分法院开始对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实行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将涉少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改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审理。该制度从初创起至今18年仍未在全国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市(包括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以及有条件的地级市中级法院下辖基层法院全面推行,这不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集约化和专业化,不利于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综合体系建设。如果实行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可以将分散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分配给部分法院审理,向专门法院即少年法院的建立迈出探索步伐,同时可以摆脱受案法院收案数明显减少的困境。所以,研究少年审判改革,要将推广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列入重要内容,同步考虑。

  与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相配套,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案起诉的案件、对成年人侵犯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可不限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和性侵案件),应当全部纳入接受指定管辖法院的少年审判庭受案范围,统一审判,统一管理。

  据悉,在人民法院实行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时,宁夏银川等省会城市、安徽芜湖和吉林辽源等地级市又向前迈出了一步,各建立了由一家基层检察院和基层法院对应的指定管辖集中起诉集中审理制度。为此,检法两家应当不忘初心,共同联手推广实施指定管辖制度,将便于各地合力开展以社会调查为主线的法庭教育、系列帮教和犯罪预防工作,将“政法办案一条龙”和“社会支持一条龙”机制向纵深延伸。

  三、明确少年审判职责定位

  1.以刑事审判工作为中心

  少年法庭的发展,起源于少年刑事审判。少年刑事审判的发展推动了少年警务、少年检察、少年审判制度直至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这为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和少年法院组织架构夯实了基础。近年来,涉少刑事案件虽然减少,但截至2015年,全国仍有43846名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其人数接近2008年50%。如果将上述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推广实施,受诉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可以维持或接近原有受案水平。

  在少年审判改革中,有的业内人士提出可以将年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青年人犯罪案件纳入少年审判庭受案范围,虽说国际立法已有先例,国内探索也有实例,心理学研究还有范例,但要推广实施还是要关注以下三个问题,并结合建立独立少年司法体系等改革总体规划多方加以论证。一是从数量上看案件明显增加。以某市法院为例,平均每年收案数与2008年高峰时相比,将上升72%,有的因地区差异将会处于超负荷状态。二是从内容上看案由错综复杂。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性质不同,情况不同,类型不同,特点不同。以某市法院为例,近五年有85%案由已经不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与其生理年龄、心理年龄相对偏低也关系不大。三是从制度上看面临较多难题。将这类案件纳入少年审判庭受案范围,可以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一系列举措继续拓展延伸,帮助这些生理年龄、心理年龄尚未成熟的被告人改过自新。但刑法对未成年人适用的特殊条款、特殊处理方式如果无法沿用至22周岁以下人员,帮教工作成效可能一时难以体现。如果能够沿用,社会是否接受尚需考证。

  2.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为重心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少年审判改革,试行刑事、民事、行政综合审判模式。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山西大同举办“少年司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经验交流会”,提出探索构建涉未成年人刑事、家事审判合一的工作格局,积极稳妥推进少年审判改革。但是,2016年6月开展家事审判改革时,没有充分协调和处理好与少年审判改革关系,使得家事审判改革与少年审判改革中涉及的审判职能发生交叉和重叠,对少年审判改革产生一定影响。

  笔者认为,审判部门不同,审判理念也不一样。在少年审判改革中,要将少年审判改革和家事审判改革精神列为重要内容。具体到审判职能,主要是将涉少离婚案件、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之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俗称校园伤害纠纷)以及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等纳入少年审判改革受案范围,而不能受理全部家事案件和其他涉少民商事案件。这主要考虑到以下一些因素:一是从保护原因看,未成年人犯罪除自身主观原因外,多与家庭、学校和社会有关,具有“综合症”,有必要在家庭和孩子发生某种状况时适时干预,起到修复和预防作用,达到拯救家庭、挽救孩子、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二是从保护范围看,开展涉少刑事审判,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比较单一,缺少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关注,有必要扩大保护范围。三是从保护手段看,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需要多管齐下,给予特殊保护。

  有的认为,按照上述方案会形成离婚案件将由两个不同审判庭审理,这不利于办案。其实,相同的案由分散在不同审判庭审理的,已经有类似于消费领域的借贷案件和生产领域的借贷案件分别由两个不同的民事审判部门审理的先例,所以凡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和不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分别由少年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审理也无妨。少年审判将关注的视角永远凝聚在孩子身上,从而与民事审判平等保护相区别。

  3.以法庭审理与普法教育紧密结合为轴心

  要以国家第七个五年普法规划和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发展五年规划实施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为契机,在法庭审理中有机融入法治教育内容,将法庭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与普法教育乃至于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研究、探索如何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核心和重点内容,并制定相应审理规则,搭起司法与民众沟通的桥梁,让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言行,宣传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要求在少年审判中率先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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