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2-80902818转808

投稿信箱:dzwqdz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法频道 > 司法研究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及信息公开问题解析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2016-11-07 20:48:00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信息公开

  某公民以其本人需要为由向某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文件)的发文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备案审查的信息。对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报送备案审查是政府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不应当公开;第二种观点认为,报送备案审查信息是过程性信息,不应当公开;第三种观点认为,报送备案审查虽然是政府内部行为,但如果该文件被撤销,也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应当公开。

  上述看法的根源在于对文件报送备案审查性质、效力的不同理解。下述就第一种观点予以置评。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生效和施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人民法院不受理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该项规定没直接用“文件”这个词,但对其基本概念作了解释。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此后有关文件的概念都基本沿用了这一表述。

  文件的生效和施行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一般认为,文件签署并公布后即告生效;而关于施行时间,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规定,文件的施行日期一般是在公布30日后起的一个具体日期。

  二、备案审查的性质与效力

  根据该条例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经审查,规章超越权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参照上述规定,备案审查机关也就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如果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不适当的,由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议其纠正或者由上级政府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但在上级政府撤销该文件,或发文机关自行修改、废止或停止执行该文件的决定作出前,该文件仍然有效,因此,报送备案审查并不影响文件的效力。

  三、报送备案审查信息不属于过程性信息

  从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可见,信息公开的目的之一是“发挥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就规范性文件而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有服务作用的信息应当是文件本身而非报送备案审查的信息。因此,报送备案审查的信息不应公开。

  从立法表述看,过程性信息的完整表述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过程性信息涉及的事项是正在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是不确定的,必须待上级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

  四、报送备案审查信息不属于应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报送备案审查不直接影响文件的效力,申请人不能正式使用该信息。因此,报送备案审查的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