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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义:作为方法论的“地方法制”

来源:法治政府网   作者:葛洪义   2016-08-29 14:47:00

关键词: 方法论;地方法制;法治政府建设;司法研究

  本文无意对本体意义上的地方法制进行对象化考察研究,而是试图以“地方法制”作为知识进路,解释中国法治发展的另一样态,建构一个分析中国法治状况的新的可供选择的理论框架,也提供一个思考法治问题的不同进路。

  一、法学研究的整体性视角及其方法论问题

  法学研究存在一个视角问题。我国的法学研究者比较倾向于一种总体性、整体性、综合性的思维方式。

  这种思想方式确信并立足于法律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从整体、总体、综合的视角展开研究。从科学的角度看,事物之间固然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但是理论上的总体化却需要建立在对各个构成要素的细致观察与分析的基础上,否则,总体化也可能就意味着简单化。

  例如,几乎所有的法学教科书都将法律体系理解为法律部门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有一个龙头老大——宪法。尽管中国的宪法并不具有可诉性,而且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宪法审查机制,根本无法保证法律部门与宪法内容的内在统一。

  再如,20世纪80年代,流行系统工程理论。法学界有些学者也积极尝试,探索法制系统工程研究,法治被认为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环节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这样一来,复杂的法律及其实施问题,就被简化、分解为由各个相关国家机关主导的工作任务了。

  还有,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本来,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事实上,我们还是把法院编织成了一个整体。

  总之,我国的政界和法学界,无论是领导还是学者,都有一种将法律问题总体化的主观偏好。我不否认法律现象可能是一个总体,但是,反对将这一问题简单化,甚至怀疑这种思考法律问题的方式是否有意义。尤其是,理论问题的总体化很可能会强化本质主义的思想方式,这就更应该引起注意了。

  法律并不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实体”性的“自在”之物。法律这个概念语词所对应的对象,曾经被认为是上帝的意志、统治阶级意志或者客观规律。这些认知的共同之处在于,法律都被认为是不以具体的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一个具体的有生命的人都无法左右它。无论如何,从知识论的角度看,这样的结果只有一个,即概念化的法律与真相越来越远。或者是被归结为具有某种客观性的自在的东西,与赋予其意义的生命个体反而无关了,与人的意志和活动无关;或者是被归结为某种抽象的人、组织的意志,同样与有生命的个人无关。这种脱离了人的感性与生活实践的法律,也就成为没有生命力的概念空壳。

  法律实体化的后果,一方面与法律实践的多样性现实不符,另外一方面,则是造成知识上的混乱。

  法学研究不能仅从中央、上级、领导、干部等角度入手,去把握、推动总体化,即使法律现象是一个整体,整体化、总体化也未必具有足够的正当性。完全可以换一个角度,从地方、下级、普通群众等角度,去观察中国社会现实中丰富的法律生活,或许会有新的认识和启示。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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