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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涉及产权纠纷检察监督案件必须召开听证会

来源:大众网   作者:郭欣 曲顺 王海声   2017-06-09 20:36:00

关键词: 青岛;产权纠纷;检察监督案件;听证会

  

  大众网青岛6月9日讯记者 郭欣 曲顺 通讯员 王海声)日前,青岛市检察院出台《民事行政检察环节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财富安全感。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产权纠纷民事行政案件时,要坚持平等、全面、依法的产权保护原则,充分尊重、依法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产权主体的申请监督权、知情权、陈述权、辩论权和处分权。

  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和探索对涉产权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审查,不断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涉及科技创新资金和利益分配纠纷、创新创业人才劳动争议、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纠纷、技术纠纷等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积极开展对涉及知识产权等专业性强、重大疑难复杂产权纠纷案件生效裁判和生效裁判执行工作的检察监督;强化监督因错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或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收到侵害的案件;着重审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否都有与案件有关,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是否为企业预留了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高度重视对延长审限、扣除审限、中止审理等情形的监督,纠正“隐性”超审限问题;继续办好对历史形成的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监督,审慎对待,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加大对涉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监督力度,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当事人单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侵害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产权的案件;积极探索对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措施;以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产权领域为重点,稳步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对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承诺,或因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违约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没有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以及对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而没有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进行检察监督。

  “我们将通过畅通产权司法保护“绿色通道”、 逐步完善以案释法制度以及建立涉产权纠纷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机制等举措,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涉产权案件办理机制。”市检察院民行检察一处处长王琦说。为此,市检察院将承诺在民行检察监督环节加快涉及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进程,做到快审查、快办理、快结案,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讼累。

  市检察院还在意见中明确提出,所有涉及产权纠纷案件必须召开听证会,注重倾听双方当事人意见,能够结合案件事实对法律规定进行阐释,对不支持监督申请等检察决定,要通过检察宣告等方式进一步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疑惑。同时,检察机关将把加强涉产权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和查处刑事犯罪、司法腐败结合起来,积极查找案件被错审、错判的原因,注重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和相关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加大防范打击力度。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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