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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暴说不!李沧法院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大众网   作者:曲顺   2016-04-12 17:50:00

关键词: 发家庭暴力法;人身保护令;青岛;首例

  大众网青岛4月12日讯(记者 曲顺 通讯员 张清皓)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反家庭暴力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该法实施即将满月之际,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3月29日签发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事业不顺拿妻子出气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女子肖某,与被申请人姜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9月22日,两人结束恋爱长跑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直居住在青岛市李沧区台柳路附近某社区。

  自2005年开始,姜某因工作升迁、应酬增多开始酗酒,回家后经常对妻子肖某进行辱骂、殴打。后姜某辞职创业不成,暴力升级,曾当着孩子面拿烟头烫伤肖某的身体,用刀子直插肖某腿部,并开车撞肖某的车子。肖某不堪其扰,躲避到亲戚家中,但仍时常受到姜某的骚扰、恐吓。无奈之下,肖某向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六个月内禁止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接到申请后,该案承办法官于永攀第一时间依法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并根据肖某提交的照片、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与姜某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情况,在证实打骂等情况属实后,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姜某殴打、恐吓申请人肖某及其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姜某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肖某及其近亲属。

  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作出之后,李沧法院依法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为确保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切实履行,还向当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送达了民事裁定书,相关单位均表示会配合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履行,促进《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行。

  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李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本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申请的,本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官友情提醒,家庭暴力是野蛮、落后的陋习,是埋在社会和谐安定进程中的一枚定时炸弹。久处于家庭暴力之中的家庭成员,若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引导,极易迈向极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为此,大家一定要有家庭暴力的危害意识,以及遭遇家庭暴力时,要懂得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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