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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法院严惩安全生产犯罪 院长亲审四名“油耗子”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6-08-02 19:50:00

关键词: 黄岛法院;严惩安全生产犯罪;“油耗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大众网青岛8月2日讯记者 郭欣 张溪 曲顺 通讯员 李明 丁德振)今天上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安全生产审判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案件。法院依法对四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王某线有期徒刑十三年,房某华有期徒刑十三年,王某一有期徒刑十二年,刘某峰有期徒刑五年。该案由黄岛区法院院长王光金担任审判长,部分黄岛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代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预谋窃取原油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黄岛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刘某峰、王某线、房某华、王某一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刘某峰联络租赁位于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的一处厂房,并准备作案工具。后该四人至承租厂房附近40米处,对正在使用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公司鲁宁输油管线打孔,并先后数次至该打孔处窃取原油。

  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王某一、王某线、房某华驾驶租赁轿车至青岛市黄岛区预谋窃取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公司东黄复线输油管线内的原油,并事先踩点、购买铁锨、阀门、钻头等作案工具。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一、王某线、房某华至黄岛区王台镇某村北侧洋河大坝处对正在使用的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东黄复线输油管线打孔,后因管道内压力过大导致打孔用阀门、钻头冲掉,造成管道内原油喷溅式泄漏。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经提取液体漏失原油102.5吨计291374.7元、现场抢修费用496550元等。造成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原油污染赔偿总额705840元、管输费损失1063400元等。

  法院查明事实 依法作出判决

  黄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线、房某华、王某一、刘某峰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在公诉人的指控下,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其中,王某线、房某华、王某一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线、房某华、刘某峰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假释期满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予以从重处罚。

  审理过程中,在被告人有不端正态度时,审判员对其进行严肃批评,使之端正态度接受审判。王某线、房某华、王某一到案后均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刘某峰当庭认罪,根据其各自认罪悔罪情节,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黄岛区法院依法分别对上述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王某线、房某华、刘某峰3人系累犯,均判决不得假释。宣判后,4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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