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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着不交物业费 物业则拒绝代收其水电费

来源:大众网-生活日报   作者:   2012-08-28 0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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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部门称,鲁能康桥小区物业费涨价“合乎规定”。记者徐佳摄

鲁能康桥小区的一处单元门上贴着催费通知。

  生活日报8月27日讯(记者 徐佳)“去交水电费被物业拒绝了,因为我没有交物业费。”27日上午,家住省城鲁能康桥小区的宋女士表示,不交物业费就不收水电费,物业这种捆绑收费的行为是“不对的”。
  27日上午,记者来到鲁能康桥小区,在宋女士家单元楼门口处看到一张催缴费用的通知。宋女士表示,自己已经拖欠了近一年的物业费“一千多元”。“其实我们家一直在缴纳物业费,但是物业要提高物业费,我们这些业主并不同意,所以就拒交了。”宋女士解释说。但是令她没有想到的是,拒交物业费却带来了麻烦,由于小区的水电费需要物业代收,因此宋女士在去物业缴纳水电费时被工作人员拒绝了。
  小区其他居民也告诉记者,目前物业方面已经将物业费从每平方米1元,提高到了每平方米1.25元,如果房屋是做商业用途,那物业费每平方米更是高达3元,于是“一些商用的业主就拖着不交了”。记者注意到,在不少单元门口都贴着物业公司的催费通知,并且注明了各项费用的缴纳时间。
  明德物业康桥物业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宋女士家的确拖欠了一千多元的物业费,此外还拖欠了“三个月的电费和近一年的水费”,在记者询问是否可以先缴纳水电费时,这位物业的工作人员表示“不可以”,在缴纳水电费的同时,需要一并缴纳物业费。
  记者联系到了天桥区房管部门,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表示,物业费涨价需要依据“双过半的原则”,而鲁能康桥小区已经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物业费涨价的决定,并且到房管部门进行了备案,是合乎规定的。
  “不交物业费就不能缴纳水电费,这种捆绑收费的做法是不对的。”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捆绑收费的行为,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文禁止,因此房管部门“只能告知物业并进行协商解决”。
■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
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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