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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市风貌保护条例报批 海景楼不高于15米

来源:大众网   作者:于潇潇   2014-09-25 06:51:00

关键词: 条例 城市干路 海景楼 保护规划 工业遗产

  大众网济南9月24日讯(记者 于潇潇) 昨天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提请审查批准青岛市报批的《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的报告。按照该《条例》,今后青岛海景楼不能超过15米,以保护青岛“山海相依”的整体自然环境格局,保持自然环境风貌特色。

  据了解,青岛市对城市风貌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六类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可纳入保护名录:体现地方特色的山体、水系、海湾、岸线、沙滩、礁石、岬角、海岛、湿地等;能够体现城市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特征,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城区;具有一定规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历史环境要素等;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古树名木等;其他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

  “山海相依”、“红瓦绿树”、“碧海蓝天”是青岛的标志。自然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保持自然环境保护范围原有特色,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条例》中提到,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控制历史城区内新建建筑高度和体量。不得改变历史城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建筑高度,历史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保护主体;山体周边区域新建建筑屋脊线海拔高度不得突破保护规划规定的山体高度控制线;南部滨海岸线与其北侧首条城市干路之间的街坊,建筑高度不高于15米;其他区域新建建筑的高度应当保持通山面海视廊通畅。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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