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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豪掷3000压岁钱购手机 工商:行为无效可退货

来源:大众网   作者:韩铭   2014-02-26 13:41:00

关键词: 青岛;小学生;压岁钱;工商

  大众网青岛2月26日讯(记者 韩铭 通讯员 贾文德 石林)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也不断呈现出多元化、个性化。一些条件比较好的家庭也会给孩子不少的零花钱和压岁钱。一些商家便将本不该向未成年人销售的产品销售给他们,造成不良影响。近日,市民赵先生便遇到这样一件烦心事,一向放心将压岁钱交给儿子的他,年后却发现儿子偷偷用近3000元压岁钱购买了一部高端手机。
  小学生偷花近3000压岁钱购手机
  据赵先生称,他的儿子名叫晖晖,今年11岁。每逢过年家里的长辈都会给晖晖不少压岁钱。“儿子的压岁钱一直都让他自己管理,一方面可以方便晖晖随时购买文具用品,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小锻炼他的理财能力。”赵先生说,以往让孩子自己管理压岁钱他很放心,但近日偶然看见晖晖在把玩一款不错手机,一再追问下,晖晖最终承认手机是自己拿压岁钱买的,花费2958元。
  了解详情后,赵先生找到晖晖购买手机的卖场,向销售人员说明了情况,并一再解释孩子年纪小,还不需要使用手机,怕会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希望商家能够退货。但销售人员表示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已经激活并使用过一段时间,不予退货。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赵先生只能前往青岛市李沧区工商局投诉求助。
  工商调解 购机行为无效可退货
  接到投诉后,李沧工商局工作人员来到该手机大卖场进行调解,并向销售人员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下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受益行为外,所有的民事行为无效。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只有已满16周岁、有独立经济能力的人,才可以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
  “赵先生的儿子只有11岁,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其年龄、智力特点不足以购买使用手机产品,作为其监护人的赵先生,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货款,”李沧区工商局工作人员说。经过调解,经营者认识到把价格昂贵的手机销售给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将2958元购机款退还给赵先生。

初审编辑:周传金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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