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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常回家看看” 公司不给假可依法仲裁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   2012-12-29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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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昨日,因包含“常回家看看”条款而倍受争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法律明确: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将“常回家看看”正式写入法律,再次引起了各方热议。爸妈可以告不回家看望自己的儿女?员工可以起诉不给自己放探亲假的公司?如果违反了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现状调查

  落实探亲假 企业差异很大

  “外地员工每年都有22天的探亲假,只要员工提出申请就能享受。”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坦言。民企通威集团也有着比较严格的探亲假制度。

  “我们公司的确有探亲假一说,但工作10年了,还从未享受过。”在某银行工作的代琳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而在高新西区工作的马兰表示,自己工作过的两家公司都没有“探亲假”一说。

  成都市总工会保障部副部长蒲群英说,成都的国企在探亲假上落实得比较好。目前,市总工会受理的相关投诉较少,一是大家还未意识到探亲假是一种权利,二是成都的本地职工居多。成都市总工会已在全市落实集体合同,这是一份用人单位的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协议,其中就有要保障职工探亲假的条款。蒲群英补充说,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职工这一权利,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工会反映情况。

  >>各方说法

  法学专家:不能强制执行

  看完这个新增条款后,很多人都会有一个疑问这是否意味着,爸妈可以告不回家看望自己的儿女,而员工也可以起诉不给自己放探亲假的公司呢?

  对于这个问题,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竹认为,由于新条款在本质上没有增加任何新的法律上的义务,对那些忽视、冷落父母的子女也暂无任何惩罚措施,所以该条款只是一个倡导性的行为规范,不存在强制执行落实的问题。在《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早就有了相关规定。该规定的表述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探亲假权利”,而没有表述成“所有单位应当给予准假”,而目前的探亲假规定,只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若要真正保障所有职工探亲假,还要先修改相关规定。

  那么,既然“常回家看看”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为什么还要写进法律里呢?王竹解释说,法律也包括倡导性规范。这种倡导性代表着整个社会的取向,代表了立法机关对于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的一种倾向。

  法官:法院判案将有法可依

  不久前,彭州法院濛阳法庭接到一位78岁的老人到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虽然法院最后通过调解解决了此事,但的法官胥道全对此仍感慨颇多。“以后如果老人再起诉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法院就可以依法判决”。

  如果老人要求子女每周回家一次,法官到底要不要这么判?胥法官说,一年到底回家几次,要根据不同情况。老人要求常回家看看的目的就是希望与子女进行言语以及心灵上的沟通和交流。

  胥道全法官认为,目前的法律条款有点空,不利于真正落实“常回家看看”。法院判决了子女常回家看看以后,如何执行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回家本来是一个高兴的事,如果强制其回家,就完全达不到回家看望的效果。总之,强制执行的难度很大。

  链接

  “探亲假”早有 范围很窄

  上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国务院先后公布过两版关于“探亲假”的规定,以保障职工探望远居异地的亲属。

  如今的探亲假相关规定沿用的是1981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中,将探亲假明确分为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三类,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用人单位拒绝给职工放这个假,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解决。但是,该规定将享受探亲假的人群限定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吴立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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