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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故障引发起火 青岛供电公司赔35000元

来源:信网   作者:   2017-07-04 10:42:00

关键词: 线路故障;供电;赔偿
  市民赵某某经营一家位于青岛红岛经济区西大洋南码头的海鲜饲料厂,2014年5月6日凌晨3时许,给隔壁超市配电箱供电的电气线路设备发生故障,导致海鲜饲料厂起火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赵某某认为供电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应该赔偿该损失,并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信网获悉,法院最终判决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赔偿35000元。
  电气线路故障导致饲料厂起火
  2014年5月6日凌晨3时许,位于青岛红岛经济区西大洋南码头的海鲜饲料厂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因为给饲料厂隔壁超市配电箱供电的电气线路设备发生故障,导致饲料厂仓库配电盘起火,后分别蔓延引发火灾,造成99平方米房屋受损并烧毁仓库内的干海鲜原料等物品。
  该海鲜饲料厂的经营者赵某某认为,公安卷宗材料证明起火原因是由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的线路故障导致位于自己隔壁的超市配电盘起火,然后才引发饲料厂的配电盘起火。因此要求其赔偿此次火灾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110800元,并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青岛供电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行为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认为,根据电流短路走最近路径的原则,如果超市配电箱发生故障,海鲜饲料厂不会起火,所以自己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不是侵权人。火灾中受损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没有重置价值不应予赔偿,其他财产损失事故认定中是由赵某某自行申报,消防核定也是基于其自行申报,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财产损失应当由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
  根据赵某某的申请,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青岛公信永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因火灾引发的损失进行评估,因火灾现场已不存在,当事人又不能提供可依据的资料等原因,该所于2016年7月11日出具退案说明。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35000元
  城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作为供电单位,在供电过程中应确保安全无故障,现发生火灾事故,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系因其超市配电箱供电的电气线路设备发生故障所造成,因此,其应当对赵某某因火灾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赵某某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和消防手续使用房屋进行经营,其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定原、被告的责任比例以2:8为宜。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认定,赵某某房屋受损且干海鲜原料等物品被烧毁,其损失实际存在,法院依法判决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赔偿赵某某各类经济损35000元。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赵某某无证据证明其与海鲜饲料厂的关系,起诉主体不适格。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不具有重置和修复价值,公司对房屋损失不应赔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依法驳回其上诉。
  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王梦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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