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火车站周边公共秩序 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青岛市政府法制网 2016-04-05 23:04:00
2016年3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公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加强青岛火车站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4月6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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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岛火车站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青岛火车站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保障客流集散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青岛火车站周边区域(以下简称区域)是指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泰安路、新泰安路、蒙阴路(含)以西的湖南路段、湖北路段,广西支路(含)以西的广西路段、兰山路段,郯城路,朝城路(不含)以东的东平路段、观城路(不含)以东的费县路段,云南路(不含)以南的广州路段及地铁施工期间临时调流路的全部或部分路段。具体范围由市南区人民政府在火车站广场显著位置设置区域管理范围示意图。
二、在区域内的道路(含人行道)上,禁止违法停放车辆、违法堆放物品;进入区域内接送客人的车辆,应当在交通标识标明的区域和范围内即停即走,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
三、设置青岛火车站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禁止其他任何车辆进入、占用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客运出租汽车进入候客专用道必须按进入次序候客并搭载乘客;乘客应当按照等候次序搭乘客运出租汽车。
客运出租汽车在该区域内除进入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候客时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外,一律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识。
在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服从交通运输部门和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不得在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外候客、搭载乘客;禁止任何人员在区域内招徕乘客、强拉强运。
四、市南区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部门分工管理与集中管理相结合、强化属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火车站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管理工作。
区域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现场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交通运输部门等现场管理人员做好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现场调度管理,维护区域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区域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队伍应当做好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维护市容环境秩序,疏导集散客流,制止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区域内的道路加装禁停标志、违法停车摄像标志,加强日常巡视巡查,查处有关交通秩序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查处有关客运出租汽车违法经营行为。
五、区域内有关经营单位应当服从区域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秩序区域内设置的相关停车场,应当保持使用通畅和正常开放,保障停车服务质量。
六、对在区域内不服从调度的客运出租汽车,由交通部门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对其他违反营运管理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城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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