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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安睿 青岛报道
没有书面合同,依约提供劳务后,提供劳务者多次报送工作信息和照片并要求支付劳务费,雇佣方却不予回应,并以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劳务费。这种情况下,劳务费还能否要回?近日,即墨法院灵山法庭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王某向刘某提供装卸车辆劳务,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后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考勤表及工作照片,又多次发消息要求刘某支付劳务费45000元,刘某收到消息后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因刘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劳务费,王某诉至即墨法院,要求刘某支付欠付的劳务费45000元及利息。刘某以双方未进行对账结算为由对王某主张的劳务费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表等证据,可以认定王某为刘某提供劳务的事实,后王某多次向刘某发送消息要求支付劳务费,刘某虽未确认但也未提出异议,未及时对账结算的责任在于刘某。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向王某足额支付了劳务费,亦未提交与王某结算明细等证据予以反驳,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分析案件证据,结合双方庭审陈述,根据举证规则及证据优势规定,法院对王某主张的欠款金额予以采信,判决刘某向王某支付劳务费45000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介绍,允诺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雇佣者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司法实践中,除了劳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多类案件中也会存在此种情形,一方发送对账单或要求结算后,对方消极应对,既不确认也不提异议的,法院可结合双方交易习惯、沟通记录、付款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据,对欠付款项情形依法作出认定,如认定怠于配合对账一方存在过错,则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提醒,提供劳务前应当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对工种、工时、工资标准、付款时间、给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具体约定,双方签名捺印、盖章,保存好书面劳务合同。若用工方未及时付款,劳务者应尽量书面催要,明确欠款金额及付款时间,通过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方式留取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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