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分期租手机,只交“首付”被起诉 法院:“超前消费”需谨慎

2024-08-14 17:22: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张杰 青岛报道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租”手机业务悄然兴起,这样不仅可提前享受新产品,还可分期还款,缓解经济压力,吸引了不少年轻人为了“面子”而“超前消费”。可是,看似“美好”的手机租赁行为背后也存在着法律风险。近日,平度法院明村法庭审结了一起关于租赁手机逾期还款引发的纠纷。

  被告李某通过某APP平台从原告某公司处租赁手机,双方签订《租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租赁某品牌手机一部,租赁期限为2023年11月9日-2024年11月8日,设备签约总价为12998.7元(含总租金12898.7元+到期买断款100元),租金分12期支付,每期租金1074.89元,首期租金支付后,每期租金于每月12日支付,并约定了被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设备买断款的计算方式“设备签约总价-已支付租金”。被告支付首期租金后,原告按照约定将手机交付给被告。被告在收到手机后逾期未支付租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期支付租金,但被告置之不理。根据协议的约定,被告在租赁期间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的,被告须将剩余未到期全部租金一次性支付以及未到期租金、逾期滞纳金、违约金、买断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期间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损失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约定一次性支付设备买断款10848.92元及违约金,以及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担保租赁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案涉手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现被告逾期未支付租赁费,根据协议约定,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个自然日的,案涉手机由租转售,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设备款10848.92元及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介绍,当下,不少年轻人有超前消费习惯,但又无法一次性支付全款,进而选择“以租代买”,却容易忽视分期消费在还款方式、分期费率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最终导致无法及时按期足额还款而自吞苦果。在这里,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综合考虑自身实际收入情况,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切勿为追赶时尚新潮而陷入债务纠纷,让超前消费成为“超钱消费”。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侯祥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