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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安睿 青岛报道
近年来,产品责任纠纷屡有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即墨法院以1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例,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维权指引,提醒商家依法经营,共建共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张某购买某公司生产的净水机一台,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漏水,导致其家中地板、墙面被水浸泡产生损失,故张某将某公司诉至即墨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诉讼过程中,张某非常气愤,以房屋系儿子婚房,现因房屋受损无法入住,耽误儿子结婚为由主张被告立刻进行高额赔偿。某公司则主张要求鉴定确定损失金额。且表示公司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效益不好,资金链紧张,赔款较难。
考虑到本案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明确,双方均无实质性争议,若走常规的鉴定程序,不仅时间长、费用高,而且不利于化解矛盾。为了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承办法官解文超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组织调解,告知张某鉴定损失需要进行的程序及可能的法律风险,同时告知该公司判决文书生效后上网公开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等,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一次赔偿张某相应损失,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圆满化解。案结事了后,某公司表示今后将严把质量关,以高品质的产品赢得消费者的口碑。
承办法官解文超介绍,产品责任如何理解?通俗来讲,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因购买、使用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损害,被侵权人可找生产者索赔,生产者需要对被侵权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当生产的产品侵权时,生产者能否以“我的产品没有问题,你如何能证据证明损害是我的产品造成的”来免责呢?答案是:不能。这就涉及“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不管生产者自身有没有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导致损害发生,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强调的不是生产者没有过错,而是被侵权人无须举证证明生产者的过错。对于被侵权人来说,不必考察生产者有没有过错,产品质量缺陷本身就是一种过错,只要被侵权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就可以构成产品侵权责任。法律的这种要求,一方面是为了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安全,消除不合理的危险;另一方面是因为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生产者从产品中获利,自然要为产品承担更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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