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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安睿 青岛报道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事关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即墨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多措并举筑牢妇女权益保护防线。3月5日,即墨法院发布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关心、关爱、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共识和力量。
朱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8年育有一女。2023年朱某某以李某某婚内出轨、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要求李某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与朱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育有一子,其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违背公序良俗,存在重大过错,给朱某某造成了精神损害,这也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即墨法院积极组织当事人调解,从法理、情理等多维度辨法析理,促使双方当事人吐露心声,解开心结。在综合考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结婚时间长短、无过错方的受损程度、夫妻双方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等因素后,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劝李某某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给予朱某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和平分手,李某某给付朱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承办法官韩爽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当遵守忠实义务,婚内出轨是离婚的重要诱因之一,不仅破坏婚姻制度,也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家风条款,突破了原有的局限,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是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并举。让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受到惩罚,有利于保护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行为的制裁和预防,更是促进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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