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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王安娜 安睿 青岛报道
持赠与协议,主张其父生前口述、其妻书写后再由其父签名的协议书有效,要求按协议内容判令登记在其父名下房屋归其所有,法院是否支持?即墨法院以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带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原告张某欣与被告张某兰、张某成、张某东、张某芹、张某建6人为亲兄弟姐妹。6人父母有宅基地两处,分别为老辈祖屋和涉案房屋。后父母分别于2009年、2022年去世。张某欣主张2006年父母与其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大致为“父亲房屋一处,转入儿子张某欣名下。”落款处有其父亲和张某欣姓名。因原被告6人就该协议书效力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欣遂要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有效,并判令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辩称,其父亲从未表示要将该房产单独给哪一位子女,也从未表示已经将该房产卖与或者赠与张某欣。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欣所提交协议全部内容为其妻子所写,此外,只载有其父亲及张某欣签名字样和手印,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及中间人在场。就协议中其父亲签名真实性,张某欣申请鉴定。承办法官王冬梅根据张某欣申请依法向相关机关和单位调取多份检材,最终因张某欣无法提供有效检材致退案。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协议原则上属于孤证。张某欣妻子作为利害关系人,其书写内容是否是张某欣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清楚,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已将协议书读给其父亲听。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欣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父母之间房屋赠与关系成立,张某欣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有效的证据不足,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欣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张某欣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就赠与合同等合同的效力而言,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该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张某欣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协议书内容是其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证明其父亲作出赠与房产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不支持张某欣主张。
法官也在此提醒,为保证赠与协议效力,避免事后产生纠纷,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可以录音录像,保留影像证据,或有无利害关系人进行见证且见证人要签名、捺印、确认,签订赠与协议后也可以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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