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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见习记者 王睿刚 通讯员 刘慧 青岛报道
李老太年过七旬,与老伴育有一子一女。三年前,老伴离世,李老太改嫁他人,并与新婚老伴相互扶持照顾。再婚后的生活让李老太感觉十分安定,反倒是与亲生儿女之间的关系寒了她的心。近年来,李老太疾病缠身,生病住院期间多是由再婚老伴照料,相关的费用也由老两口自行负担。李老太认为生病住院期间儿女各方面均对其关心照料不足,一气之下便一纸诉状将儿女诉至法院,要求儿女为其分担医疗费和赡养费。
本着“调解优先”的理念,承办法官首先联系了李老太太的儿子和女儿了解情况,电话那头收到法院传票的儿女也是一肚子委屈:“我们做儿女的不是不养老,我妈的脾气性格有些跋扈,也不太讲道理,经常闹得举家不宁,改嫁这样的事也不跟我们商量,改嫁后也经常联系不上……”听到李老太子女言词中对母亲改嫁的不满,承办法官似乎摸到了矛盾的症结,心里有了数。
第二天,承办法官安排李老太及其子女面对面调解,从法律、伦理、老年人心理健康等多角度着手,对双方进行劝和,“赡养少不了陪伴和关注。平心而论,你们能时时陪伴、注意到老人的喜怒哀乐吗?老太太能遇到一个相扶相持的老伴是多么难能可贵啊,你们作为儿女也能少挂心一些……”
在法官的耐心倾听和疏导下,李老太母子从最初的冷脸相对、各说各理,慢慢变得心平气和、坦诚布公了。儿女表示自己的做法确实不对,今后会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并当即去银行提取了5000元现金交到母亲李老太的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签订调解协议,子女每人每年支付老人3000元赡养费,并承担医疗花销。
老年人再婚后,子女是否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选择再婚,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子女若不能做到时时陪伴、处处关怀,最起码应当对父母再婚的选择予以理解和支持,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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