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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布十大校园暴力案件 老师课堂猥亵女生获刑

来源:大众网   作者:郭欣 曲顺   2016-05-26 17:05:00

关键词: 青岛;校园;暴力;获刑

  

  新闻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青岛5月26日讯记者 郭欣 曲顺 通讯员 吕佼 徐颖慧)5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十大校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某小学教师吴某在上课期间猥亵学生,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以下为十大典型校园暴力案件:

  案例一、校园性侵须警惕

  —吴某犯猥亵儿童案

  案情回顾:

  被告人吴某系某小学教师,在给该校三年级某班上课期间,其将学生刘某(女,9周岁)叫至讲台上,对刘某进行猥亵。当晚,被害人刘某将上述事实告知了其父母,其父母即将此事告知了刘某的班主任及校长,并报警。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点评:

  校园暴力行为中包括性暴力。很多未成年人尤其是年龄幼小的未成年人对性侵害行为缺乏认知,缺乏对自我身体的保护意识。面对成年人,尤其是长辈、亲属、老师等,缺乏防范心理,甚至在事发当时不知道自己正在受到侵害,事后也常出于羞愧和恐惧心理,不敢告知家长和老师。校园性暴力犯罪,不仅对未成年受害人身体造成伤害,更为严重的是心理上的伤害。为此,青岛法院联合多家单位,建立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受侵害未成年人机制,加大普法宣传,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开展性知识及性侵害预防教育,最大限度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

  案例二:“争女友”引发血案

  —李某等故意伤害案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为某中专学生,因与同学“争女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谈判”。“谈判”中其与纠合的其他被告人孙某等人对被害人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后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对各被告人分别判以相应有期徒刑。

  法官点评:

  故意伤害在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是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青春期的学生情绪比较容易急躁,一些辨别是非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的青少年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容易沾染江湖习气。遇到问题不能理性解决,动辄大打出手。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对事件的严重性往往预估不足,更没有想过暴力事件发生的法律后果,懵懂中已然走上犯罪道路。本案就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典型案例。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尽管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但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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