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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借款受胁迫与人登记 起诉撤销婚姻获支持

来源:大众网   作者:曲顺   2016-04-20 20:34:00

关键词: 婚姻法;胁迫登记;撤销婚姻;案例

  大众网青岛4月20日讯记者 曲顺 通讯员 张清皓)2013年12月底,原告朱某与被告梁某通过网络认识。2014年8月,原告因炒股向被告借款8万元,后因借款到期原告无力偿还,在被告威胁逼要、多次胁迫下与其结婚。近日,李沧法院审理了这起原告因受胁迫而登记结婚,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经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

  2015年7月5日,梁某找到正在工作的朱某,并告诉周围人说朱某借他钱了,要求朱某同他结婚,否则他就把这个事发到网上,告诉所有人朱某是骗钱、骗感情的大骗子,自己一共8万元积蓄都让她骗去了,若不结婚,便和朱某没完。2015年7月14日,梁某通过微信联系朱某:“给你三天时间考虑,你要是不跟我登记,我就到你家和单位去找你,你也别想好好上班也别想好好在家,我肯定不能让你好过。”两天后,朱某与梁某领取结婚证,领取结婚证后两人并未共同生活。2015年10月,朱某将借款偿还给梁某,并提出分手,梁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继而梁某威胁要殴打朱某,为此朱某报警。同年底,朱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两人婚姻。

  李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依法可撤销的婚姻,且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本案中,被告以胁迫的方式与原告登记结婚,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驶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因此依法应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告朱某与被告梁某的婚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效力,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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