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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为泄愤上演“无间道” 深夜划业主汽车

来源:大众网   作者:曲顺   2016-04-19 22:20:00

关键词: 保安;泄愤;划车;侵权责任

  大众网青岛4月19日讯记者 曲顺 通讯员 张清皓)2015年7月2日0时许,被告赵某在李沧某小区地下车库内发现原告的轿车后,脱下保安制服,掏出装在裤兜里的铁钉,在该车左侧的两扇车门划上辱骂语言,然后穿制服离开。据了解,被告赵某是事件发生小区的保安,其称划车的原因是原告欲无卡进入小区而产生矛盾。

  接到报案后,公安部门委托的李沧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车辆的损失价格作出鉴定结论书,认定涉案车辆的维修烤漆损失为人民币700元。

  原告方先生诉称,被告赵某于7月2日在小区地下车库将自己的轿车划坏,而且划上了辱骂语言。因此,被告赵某应当赔偿原告损失。被告赵某系小区物业公司保安,被告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沧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该款所称“执行工作任务”,是指从事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本次事件发生在小区地下车库内,事发时被告赵某身着保安服,且被告赵某自认起因是原告欲无卡从三号门进入小区而产生矛盾,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产生的损害。即使被告赵某的行为不是被告物业公司的意愿,超出了被告物业公司的授权范围,但事情的发生也是与保安这一职务行为有内在联系的,且被告赵某将涉案车辆划伤的行为处在监控之下,存在一个持续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被告物业公司并未对被告赵某尽到应有的监督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因此,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方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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