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律师协会章程
来源:青岛市律师协会 2016-08-08 17:07:00
青岛市律师协会章程
(2003年2月10日青岛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10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青岛市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中文名称:青岛市律师协会;英文名称: QingDao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QLA 。
第三条 青岛市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青岛市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组织,依据法律和本章程对青岛市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全体会员,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业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律师队伍,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山东市律师协会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接受青岛市司法局和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机关为青岛市司法局,社团登记机关为青岛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青岛市。
第八条 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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