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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走空”也能构成犯罪 巩义男子偷根铁管被判半年

来源:大河网   作者:赵强   2014-11-26 09:18:00

关键词: 铁管 李某 犯罪 盗窃罪 男子

  贼“走空”也能构成犯罪

  河南商报讯(记者 赵强)“偷鸡摸狗”算得上犯罪吗?看完这个故事你就明白了。

  李某,39岁,巩义人。他得知同村的王先生搬家,老家里长期无人居住,就想“顺便”捞点值钱的东西。

  2013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他翻墙进入王先生家中,却发现这家连一件值钱的物品都没有。

  不甘心无功而返,李某顺手拿走了王先生家门口的一根铁管。

  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这根被盗的铁管价值72元。

  在法庭上,李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谁想到一根铁管都被人发现了。”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巩义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判决涉案铁管追回后返还王先生。

  为啥偷根不到百元的铁管就构成犯罪了?主审法官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居民住宅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规定盗窃罪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五种方式。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不再受盗窃金额的限制,哪怕分文未得,也要以盗窃罪定罪量刑。(线索提供:刘晓培)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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