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前妻与异性有染 拒让其探望女儿
来源:东南网 2014-09-25 10:29:00
一对夫妻离婚后,女儿归男方抚养。之后,女方要求探望女儿,遭男方阻止。男方的理由是,前妻过来探望,不仅耽误女儿学画画,还在女儿面前说他坏话,影响父女关系。此外,前妻多次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不利于女儿健康成长。
近日,三明将乐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男方提出的这些理由均与一名母亲行使探望权无关,判决恢复该女子探望女儿的权利。
案件回放:拒绝前妻看女儿
汤先生是将乐县的一名教师,2006年12月4日,与黄女士结婚。2009年1月22日,两人生育婚生女丫丫(化名)。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去年7月15日在将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丫丫由男方抚养,在不影响丫丫学习、生活的情况下,黄女士可探望丫丫。
离婚初期,黄女士能正常探视女儿。今年4月,黄女士要来看女儿,汤先生以种种理由拒绝。黄女士通过朋友、妇联与汤先生沟通探望女儿一事,均无效果。于是,黄女士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行使探望女儿的权利。
庭审焦点:与异性有染前妻能否探望?
庭审中,黄女士表示,前夫阻止她看女儿,不仅伤害了她,也给女儿的成长留下阴影。她很爱女儿,不能剥夺女儿的母爱。
对此,汤先生给出了不同意前妻探视女儿的理由:女儿目前在学画画,黄女士前来探望,会耽误女儿学习。同时,前妻的家人在女儿面前说他的坏话,影响他与女儿之间的关系。此外,前妻还有广泛性焦虑障碍,且作风不正,多次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他向法庭提交了相片、QQ聊天记录、派出所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医院疾病证明书等证据。
法官说法:应尊重孩子的选择
将乐县法院的法官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剥夺原告作为一名母亲探视婚生女的权利,其中相片、QQ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在黄女士,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仅能证明因探视问题两人发生冲突,并不能充分证明黄女士在行使探望权时有强抢、藏匿女儿的行为。疾病证明书及请假审批表也不能证实当前黄女士存在精神上的障碍,以致无法探视婚生女,以及其探视必然会给子女带来不利因素。
办案法官表示,从与丫丫的接触来看,她渴望与母亲的相聚,汤先生作为一名疼爱子女的父亲,应当尊重女儿的选择,让她得到父爱的同时,也得到母爱的呵护。
最后,法院判决恢复黄女士探望女儿的权利。(海峡都市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邹建长)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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