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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房出租挂广告 物业入户暴力拆除要钱(图)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陈若凡   2014-09-24 14:09:00

关键词: 物业公司 行政认定 居民住房 住房出租 住户

  日前,家住长乐中路一小区的陈女士拨打本报新闻热线968800反映,她将自己一楼的住房出租,挂上建材广告,却被物业公司入室暴力拆除,声称不交费就不能贴广告。

  记者了解到,该小区系拆迁安置房,目前大部分住户都在装修,小区内的架空层和部分住宅楼底层都被改造成店面出租。“除了6号楼和7号楼底层是我们住户出租的,其他居民楼和公共用地的店面都是物业出租的。”陈女士说,因为并不急着入住,她暂时将自家7号楼105室的房屋出租,用来卖窗帘。

  “物业说一年必须交一万元才能贴广告。”据7号楼105室的租户反映,因为没有交费,他们贴在门外的广告和阳台的亚克力板屡次被物业没收,物业的保安队长还曾闯入店中将店内广告全部撕掉,并在后院的入户花园架设起铁丝网阻拦居民通行。

  “底层店铺的门锁不时会被强力胶堵上。”陈女士说,她也曾报警,但做完笔录后都是不了了之。

  7号楼103室建材店的老板徐女士表示,因为店面是由自家住宅改造的,她并不知道缴费才能开店的“规定”,但物业来撕广告却是事实。

  “当初物业跟我们签合同的时候承诺,不会有其他同类商铺入驻,保证每家店面具有唯一性。我们先是交了定金,现在则陆续把一年的租金都补齐了。”一家油漆店的老板表示。

  记者近日3次来到该小区,并留电话给小区的泛诚物业公司,但对方一直以“姚经理很忙”为由拒绝采访。物业公司的严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则称,他们对这些情况一概不知。

  元一律师事务所的陈先汀律师认为,住户“住改商”改变住宅用途有错在先,但物业入户强拆广告同样是违法的。“住户在没有改变住宅结构的情况下,相应的合法权益是受到保护的。两者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物业不能以恶制恶,入户强拆广告。”陈律师表示,物业没有行政认定权和行政执法权,擅自拆除住户或租户的广告牌显然是不妥当的。此外,物业将公共用地改建出租也属于违法行为,住户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来维权。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如有三分之二业主签字同意,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以个人名义向相关部门举报。(陈若凡)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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