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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校内玩闹砸伤同学眼 法院判监护人学校共担责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孟凡萧   2014-08-18 15:51:00

关键词: 王某 学校 法院审理 同学 监护人

  课前玩耍期间,茌平县某小学学生因自己钢笔被扔在了地下,一怒之下将钢笔咂向扔笔的同学,致其面部受伤。而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告上了法庭。茌平县法院审理之后判决,涉事的学生及学校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王某和董某、赵某均是茌平县冯屯镇联合校下属中心小学五年级二班的学生。2012年12月28日上午上课之前,赵某把董某的钢笔放在了王某的桌子上,并开玩笑说是董某让他放的,王某随即将董某的钢笔扔在了教室门口附近的地上。董某看到自己的钢笔被王某扔在地上后,非常生气,顺手拿起王某的布质钢笔袋砸向王某的面部,王某的左眼瞬间被砸伤。当时教室内没有老师,班干部立马将王某受伤的情况告诉了老师,老师将王某送往乡镇医院治疗,并通知了王某的家长。王某之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损伤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住院、手术等各种花费共计174901.15元。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将董某一家、赵某一家以及学校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眼部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董某的直接侵权造成的,董某应承担直接责任。原告王某和被告赵某、董某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以对事故的发生及危害应由其父母予以承担责任。法院判令被告董某一家赔偿原告王某90950.58元;被告赵某家人与原告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由于在事发时未有老师在教室内值班,学校辩称当时老师正在教室外扫雪,但这并不是免除其管理义务的理由,且当时学校内并未设置卫生室,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对原告的伤情作第一时间的救护,在一定程度上应视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法院判令被告茌平县冯屯镇联合校赔偿原告王某54570.35元。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基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的欠缺,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确立学校侵权责任,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被侵权人是否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无需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并且该责任为法定责任,不能被推翻。(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刁萌萌)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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